欢迎来到利来老牌国际最老牌的网站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欢迎来到利来老牌国际最老牌的网站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义务教育
2024年长沙县中小学、幼儿园秋季收费标准出炉
发布时间:2025-01-22 文章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规定★,民办中小学分为非营利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教育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制定工作★★,以及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的备案工作★。我县部分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继续按照《长沙县发展改革局 长沙县教育局关于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22年度秋季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其他学校按原批复继续执行。

  1★★.伙食费。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学校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我县公办学校伙食费标准按以下上限标准执行:初中早餐5元★★★、中餐9元、晚餐7元;小学早餐4元、中餐8元★★、晚餐6元★;米饭不另收费。如学生(家长)自愿按学期缴费★★★,对三餐均在校就餐的学生,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205元★★★,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890元★★;对仅在校就中餐的学生,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945元,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840元★★★。各学校须严格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着力提高伙食“菜量★★★”,完善荤素比例,丰富菜品种类,合理搭配营养,真正保证学生伙食质价相符★★★。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杂费和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县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执行。公办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财政、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报同级教育和发改部门备案,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按照《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0〕265号)规定执行★★★。

  7.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严格按《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保教费按照市级政策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登记注册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4. 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监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APP或视频监控等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电子学生证、教育APP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及教育APP★★,学校及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收费标准见《2024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表》(附件1)★★★。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学费。

  3.民办中小学学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4.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2024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附件2)。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2★★. 教辅材料费。教辅材料选用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

  3.严禁违规审批进校园事项乱收费,严禁以各种教育信息化名义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擅自引进第三方机构向学生推广服务或产品★★,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或家长推介第三方机构公众号、小程序、APP产生的收费二维码(含链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和家长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不得以免费名义诱导学生捆绑消费。

  公办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1★★.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作业本费;高中作业本规格、数量及收费标准见(附件8)。

  7.严禁其他乱收费★★★。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强制学生搭餐★★,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

  2.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和违规开展小语种培训收费★★★。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者寒暑假按实补足,但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严禁教材★★★、教辅资料乱收费★★★。教辅材料选用坚持★★“限年级★★★、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严禁中小学及教职员工以开展教育活动为由,强制或诱导学生和家长购买“一教一辅”以外的书籍和读本★★;严禁违规指定选用、征订教材版本★★;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资源及其他学习用品;各地开展阅读、学做等活动时,教育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违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违规征订专题教育读本和阅读★★、写作等活动书籍。

  5★★★.严禁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性收费项目以及与课后服务无关项目在课后服务费中列支,变相提高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行为。严禁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名义等强制或变相强制代收费或收取服务性收费。

  3★★.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伙食费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报发改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的,须向发改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5. 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组织新生体检从专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家长)收费,不得无故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得要求学生(家长)向体检医院缴费。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校方责任险在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出。

  1★★.严禁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各学校应根据实际,严格界定研学实践内容和范围,严禁混淆综合实践★★、研学实践、劳动实践的概念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实践★★★、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严禁违背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不得交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严禁将饮水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4★★★、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